近日读者樊先生拨打本报维权热线,向记者反映他在车险理赔中遇到的一些疑问:爱车一夕间被烧得面目全非,保险公司却以“找不到第三者责任人”为由只赔付定损金额的7成,这合理吗?
2008年3月25日,樊先生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车停在小区里。
在樊先生与保险公司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理赔意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5月8日单方面通知樊先生“已经结案,扣除30%绝对免赔。”保险公司张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樊先生车辆的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是由外来火种引起,并在火灾现场发现一次性打火机的零件残骸,这是火灾存在第三者责任人的最佳证据。在无法找到第三者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30%绝对免赔”规定。另外,之前双方依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例》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核算,并签署《机动车辆定损协议》,因此可以看作是该案件结案。
律师观点
小区物业应补偿“30%
绝对免赔”损失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龚婷贤律师认为,在樊先生与保险公司的车辆火灾理赔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车辆在小区安全停放问题、第三者责任人对车辆的财产侵害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理赔纠纷等三个法律关系。
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内停放车辆,小区的物业部门就有在车辆停放时间对车辆安全监管的义务。因此樊先生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发生火灾,小区物业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应对樊先生由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做出相应赔偿。其次,车辆燃烧是由外来火种引起,必然存在第三者责任人,而第三者责任人应对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在无法确认第三者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30%绝对免赔”的规定。
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来看,樊先生因“30%绝对免赔”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可选择将小区物业和保险公司作为第一、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案例
只见“坏车”不见“凶手”,保险赔付难赔全
一个星期以后,周先生修完车后拿着修车发票、定损单、驾驶证、行驶证及派出所开具的立案回执单等来到了保险公司报销。工作人员经过审核,最终按70%的比例进行赔付,即赔付金额808.5元。周先生对此表示不解。保险公司解释:因为没有找到肇事者,也就找不到责任方,保险公司按照条款免赔30%,即赔付1155元的70%。
车辆无故被划伤,车主苦对“三成免赔”
欧阳先生年初终于乔迁新居,可搬进去就遇到一个大难题:由于车位紧张,他的爱车无处停放。无奈之下,他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路边。可没过几天,他出门时发现自己的车身上赫然有几道明显划痕。可肇事者是谁呢?四下没人,也没有摄像头,欧阳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很快赶到,问起欧阳先生事件经过,他既说不出车辆被划的时间,也无法找到肇事者与目击者。于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因车主无法明确车损时间及肇事者”为由只赔给欧阳先生全部损失的七成。
“爱车无缘无故被划了,为什么还要我承担30%的损失啊?我买了不计免赔险啊!”欧阳先生十分想不通。然而他回家仔细一看自己的保单条款,还真有这样的规定,就只好吃“哑巴亏”了。
点评>>>
保险条款内容繁多、字体很小,赔率及免赔事项等条款混于一般条款中,尤其是引发争执较多的“绝对免赔率30%”约定,相对于其他条款在字体上并无明显区别,让一般投保人不易特别留心。我国目前实施的《保险法》,只是在合同形式上对免赔条款进行了规定,并未在内容上做出具体规定,这让一些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时有失公平性,投保人如果不仔细阅读分析条款,容易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建议车主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分析免赔条款。